原告XX有某。地址:郴州市X区王仙岭。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XX,女。
被告蒋XX,男。
被告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梁XX、蒋XX、蒋XX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在XX保险有某宜章支公司未支取的理赔金4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梁XX、蒋XX、蒋XX在XX有某宜章支公司未支取的交通事故赔偿金4.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