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黎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黎XX在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黎XX在资兴市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社银行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