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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印飞,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乙,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周某乙的伤害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乙赔偿医疗费、误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817.64元。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4月9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乙赔偿周某甲医疗费、误某、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2000元;该款限本协议双方签名后三日内全部付清。

二、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岑江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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