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羁押于某永县看守所。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5日以湘江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本案与已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程某全故意杀人一案系同一案件,本案被告人程某与程某全属共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某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湘江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退刑事侦查卷宗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