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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支行与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支行。

被执行人吴某,男,46岁。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支行与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既无固定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活动财产及合法收入可执行,且被执行人吴某目前尚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治平

审判员廖金顺

审判员白景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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