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所有的肇事车辆闽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诉讼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财产。2012年3月31日,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要求对被申请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要求解除被依法查封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所有的肇事车辆闽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