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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系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甲于2008年8月21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x.34元。淇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淇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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