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反诉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乐初,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苏某(反诉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苏某(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反诉原告苏某于2012年2月1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反诉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反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交纳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40元,反诉原告苏某负担40元。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李某贵
审判员王小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