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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解某、高某与被告桃源县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解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高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源县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区X路X号一楼。

本院审理原告宋某、解某、高某与被告桃源县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解某、高某以要求增加被告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解某、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解某、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解某、高某负担。

审判员文学宏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揭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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