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四昌,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7年出生。
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夫权思想严重,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分居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前期夫妻关系正常,后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家人参与,导致矛盾加剧,现二人分居生活。原告逐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常,夫妻感情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夫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永军
审判员陈阳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