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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四昌,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7年出生。

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夫权思想严重,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分居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前期夫妻关系正常,后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家人参与,导致矛盾加剧,现二人分居生活。原告逐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常,夫妻感情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夫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永军

审判员陈阳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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