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某勋
审判员付利红
审判员代荣芬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崔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