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关于某与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济源市公安局110庇护破坏者,造成破坏者多次实施破坏行为,应当返还财产,原判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张随庆和康继生、张长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判决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你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