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0年8月23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陈洋(在逃)在三原县X街三木面包房门前观看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时,郑鹏将陕x号帕萨特轿车停放在三木面包房门前,挡住了赵某等人的视线,赵某遂伙同陈洋携带钢管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后视镜、左前后门玻璃等处砸毁后逃离。经鉴定,被砸车辆修复费用为4250元。
另查,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看足球比赛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罪名不妥。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