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华容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湖北省石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泽亮,湖南省华容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易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上诉人易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