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马××。
上诉人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该案侵权行为地应为《京华时报》发行地,即北京市X区X街X号。据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某京市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燕
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张甍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