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4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1967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好,后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郑某所有;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8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