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朱某要求宣告朱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诉称,2001年1月,朱某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04年3月16日,朱某妻子到警署报失踪。现要求宣告朱某死亡。
经查,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村X号X室。申请人朱某系朱某之女。2004年3月16日,朱某妻子陆某因朱某下落不明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对朱某报失踪。2006年1月,陆某起诉与朱某离婚,同年5月11日,本院判决陆某与朱某离婚。2009年7月27日,申请人朱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朱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朱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朱某下落不明六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X街X村居民委员会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证明。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朱某下落。故申请人朱某要求宣告朱某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