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
委托代理人孟××。
委托代理人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
委托代理人孟××,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公司是××××小区X区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收取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35元。孟×是××××小区X号-A1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105.02平方米,其至今未交纳2008年至2010年度的供暖费。我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孟×支付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7351.4元,并由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孟×在原审法院辩称:我是××××小区X号-A1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5.02平方米。××××公司为我小区提供供暖服务。诉争期间的供暖费我确实没有交纳,因为供暖温度不够,下雨时房屋墙体漏水,墙体掉下来的东西把我们的车砸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解决。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孟×系宣武区X区X号-A1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5.02平方米。孟×(甲方)与××××公司(乙方)签有《供暖协议书》,约定:甲方商业用房由乙方负责供暖,甲方同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乙方交清本年度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费标准为35元/建筑平米/供暖季;乙方在国家规定供暖期内要保证供暖时间和室内温度,做好供暖服务;每年供暖费由乙方随下半年物业管理费一并向甲方收取,甲方同意以支票、现金方式与乙方一次性结算供暖费。如超过期限按日累计加收0.2%的滞纳金。本案庭审中,孟×确认诉争期间的供暖费未交纳,原因系供暖温度不达标以及房屋墙体存在漏水问题。为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孟×提供了自测温度表及温度计照片一张,其上未有××××公司的签章,××××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供暖协议书及相关证据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孟×与××××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孟×作为供暖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在××××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后,应履行按时足额支付供暖费的义务。孟×虽称供暖温度不达标,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现××××公司要求孟×支付供暖费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孟×所述墙体漏水一节与本案不属于某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孟×支付北京××××公司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年三月十五的供暖费七千三百五十一元四角。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司未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2008年至2009年的供暖期间,供暖温度没有达到北京规定的标准,因而我不应交纳供暖费。同时,原审法院偏袒××××公司,××××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的其履行义务的证据,但原审法院却作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应予改判。
××××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孟×签订的供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孟×称××××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没有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但其就此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孟×应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供暖费。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供暖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住户会形成一定的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讲,供暖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如果没有供暖单位提供供暖服务,各家各户自行解决供暖问题的话,势必给我们的生活造成诸多的不便与困难,如果认为供暖服务有瑕疵,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请求适当少交供暖费,而不能拒绝交纳供暖费。一方面,供暖单位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另一方面只有在住户充分交纳供暖费的情况下,供暖单位才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因而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供暖服务接受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均应更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便个人在双方的关系中处于某势地位,也应在掌握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要求。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陈立新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