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与李某某、李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某、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杨某、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某某负担五十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杨某、张某负担二十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某、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