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李X于2006年6月12日与冯某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6年10月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某京市X村X号二居室归李X所有,但冯某至今拒绝给付房屋钥匙,李X至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与冯某协商多次没有结果,冯某多次在法院执行庭法官通知后无故不到执行庭,导致李X多次请假去法院协商此事无果,且因请假耽误工作被公司解聘现失业,正在四处面试找工作,李X与冯某离婚已经将近三年,冯某一直强占上述两居室且出租给他人收取房租,而李X却一直靠自己的一点微薄的工资租房,现在失业更无法正常生活。综上所述:冯某拒绝给付李X坐落于某京市X村X村的三十六号楼二单元三○二号二居室,且将此二居室出租他人收取房租,是侵犯了李X对北京市X村X村的三十六号楼二单元三○二号二居室的合法财产权益,使李X无法行使正常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同时冯某也否定了国家法律和国家法院的公正性,为了维护李X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根据(2006)一中民终字X号之判决书,判令冯某腾退属于某X的坐落于某京市X村三十六号楼二单元三○二号二居室住房一套,诉讼费由冯某承担。
冯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腾退房屋,因为我现在居住那里,我对(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有意见,进行了申诉,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个法官说已经立案受理了,但是没有给我立案通知。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即(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某京市X村X号二居室归李X所有。但冯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李X要求冯某腾退交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冯某于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某京市X村X号二居室腾退给李X。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称对(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确定房屋归属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
李X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冯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X与冯某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经本院调解离婚。2006年10月16日,本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某京市X村X号二居室归李X所有。后冯某一直拒绝将该房屋交给李X,双方发生争议。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调解书、第X号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坐落于某京市X村X号二居室,经(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确定归李X所有。现李X依据该生效判决要求冯某腾退房屋,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冯某以其对房屋权属存有异议为由不同意腾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冯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冯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秋燕
审判员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王茂刚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