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某。
上诉人甲某(以下简称甲某)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0月,甲某以乙某(以下简称乙某)违反合同,造成工期延误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乙某则辩称,甲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工期延误的责任也不在自己一方,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甲某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乙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乙某经与甲某商议,进入北京市X区进行供电低压电缆工程施工。2002年4月16日,甲某与乙某签订《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某承包由甲某发包的某小区供电低压电缆工程,承保范围为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土建电力电缆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工程总造价260万元,工期为380天,于2001年9月1日开工,于2002年9月15日竣工,工程款于某同签订后付50%、工程竣工后支付20%、发电后支付20%、发电后一个月内付10%。
乙某实际施工项目是连接某小区住宅楼内配电箱与综合配套楼内配电箱的低压电缆铺设。截止2002年9月15日,乙某的施工未进行完毕。2004年9月21日,工程竣工,开始通电。在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期间,业主使用的是临时用电。
2000年4月25日,某小区A座住宅楼竣工验收。2001年1月12日,某小区C座住宅楼竣工验收。2001年4月6日,某小区B座住宅楼竣工验收。2001年6月26日,某小区D座住宅楼竣工验收。2003年4月30日,综合配套楼幕墙工程竣工验收。2004年9月8日,某小区综合配套楼竣工验收。在2003年12月20日,乙某与甲某还进行过设计变更、洽商。
另,在本案之前,乙某与甲某因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发生诉讼,在该案中,甲某没有提到追究乙某逾期完工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甲某提交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乙某已按合同进行了低压电缆施工,并已发电,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是2002年9月15日,实际竣工时间是2004年9月21日。甲某所述事实,均产生于某方合同履行期间,属合同履行问题,故双方应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解决,或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而在甲某与乙某因工程款的结算发生诉讼时,甲某未提出该问题,至此次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甲某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零二百三十六元,均由甲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沛
审判员张兰珠
审判员薛卉
二○○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