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