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