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某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某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陈通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