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郑某甲因被申请人郑某乙与郑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将此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郑某乙、郑某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郑某甲作为郑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郑某甲在一审当中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且双方当事人已结婚生活20余年,故婚姻效力不属于某院再审审查范围。郑某甲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因郑某甲、郑某丙,自愿与一审原告郑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把六间房屋归郑某丙女儿郑某静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郑某甲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郑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志强
审判员古绍禹
代理审判员颜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