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格瑞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党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格瑞恩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格瑞恩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95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