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
张某与张某、张某、李×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