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杨X,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X村X村X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XX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35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3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收到案款435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