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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锦源化工有限公司、许某某诉前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新乡市锦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获嘉县X村人,住(略)。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锦源化工有限公司、许某某诉前保全一案,因情况紧急,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元,案外人韩书生、陈利霞用其共有的房产(振兴路X号锦绣花园26#楼X单元X层东户、房产号获房权证字第x),韩书生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帐号x)及其所有的,广州奔田轿车一辆(号豫x)、李杰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帐号x)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新乡市锦源化工有限公司、许某某在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20万元。

二、查封韩书生、陈利霞座落在振兴路X号锦绣花园26#楼X单元X层东户房产(获房权证字第x)。

三、查封韩书生所有的广州奔田轿车(豫x)。

四、冻结韩书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帐号x)、李杰在该行的存款1万元(帐号x)。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思杰

审判员张秀云

审判员崔荣献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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