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咸阳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赵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第一季度的赡养费,执行标的为3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XX已将2011年第一季度的赡养费360元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