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某。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学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路附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某(以下简称中原路桥公司)因与上诉人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年1月17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支付工程款以及各项损失、费用等共计(略).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做出(2008)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原路桥公司与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原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学君、夏某,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与驻马店市X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