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某X,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日,住武功县X某民。
在本院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于2012年X某X某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白X某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