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南洋大厦805-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刁品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天龙花园椰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其返还500万元购地款及其利息。
查明:1993年6月28日,被上诉人长宜公司作为甲方,上诉人万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关于“荔枝山庄”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出让已报琼山县批复的《荔枝山庄“项目受理报告书”》附件列明的石山镇X村X村民的祖置山地98亩给乙方,出让单价为每亩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之后,长宜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15日、7月24日、7月27日和1994年11月1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万通公司将购地款20万元支付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义演组委会、40万元支付给海南海外演出公司、260万元支付给海南中环置业有限公司、50万元支付给海南天隆实业开发公司、20万元支付给东湖大酒店、100万元支付给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之后长宜公司出具9份确认书,表示对万通公司支付给上述6家单位的490万元及支付给长宜公司的10万元共计500万元购地款予以确认。万通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长宜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将转让之地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万通公司,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万通公司于200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3年4月29日、4月30日分二笔各50万元、向琼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支付总计100万元土地预付款用于购买石山镇X村土地,现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愿以此所有的100万元权益归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冲抵相应所欠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的债务。
二、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3年向琼山市X镇X村民所付220万元的购地款,现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愿以此拥有的220万元权益归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冲抵相应所欠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20万元的债务。
三、双方确认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付的500万元购地款中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只占用了32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
四、鉴于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中不是真正的受益人,故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述320万元权益抵付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付500万元及其利息的全部债务。
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