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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52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南洋大厦805-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刁品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天龙花园椰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其返还500万元购地款及其利息。

查明:1993年6月28日,被上诉人长宜公司作为甲方,上诉人万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关于“荔枝山庄”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出让已报琼山县批复的《荔枝山庄“项目受理报告书”》附件列明的石山镇X村X村民的祖置山地98亩给乙方,出让单价为每亩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之后,长宜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15日、7月24日、7月27日和1994年11月1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万通公司将购地款20万元支付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义演组委会、40万元支付给海南海外演出公司、260万元支付给海南中环置业有限公司、50万元支付给海南天隆实业开发公司、20万元支付给东湖大酒店、100万元支付给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之后长宜公司出具9份确认书,表示对万通公司支付给上述6家单位的490万元及支付给长宜公司的10万元共计500万元购地款予以确认。万通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长宜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将转让之地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万通公司,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万通公司于200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3年4月29日、4月30日分二笔各50万元、向琼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支付总计100万元土地预付款用于购买石山镇X村土地,现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愿以此所有的100万元权益归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冲抵相应所欠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的债务。

二、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3年向琼山市X镇X村民所付220万元的购地款,现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愿以此拥有的220万元权益归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冲抵相应所欠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20万元的债务。

三、双方确认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付的500万元购地款中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只占用了32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

四、鉴于被上诉人海南长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中不是真正的受益人,故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述320万元权益抵付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付500万元及其利息的全部债务。

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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