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钱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钱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658.3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