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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钱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钱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658.3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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