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豆某,女,永寿县人。
被执行人杨X,男,永寿县人。
申请人豆某与被执行人杨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豆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