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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第一村X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XX号。

负责人宗向X,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未央区X村街。

法定代表人梁X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区X街X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3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2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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