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何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