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秦XX。
委托代理人颜XX。
被告张元坤XX。
被告马艳月XX。
委托代理人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张X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80减半收取3440元,财产保全费2380元,合计582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