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红缨宾馆员工,住西安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易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易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6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