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王某,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站。
负责人:殷某,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王某,上诉人河南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方某交纳6088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524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交纳1052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