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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汝城县文市加油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

被告汝城县文市加油站。

负责人罗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汝城县文市加油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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