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甲。
委托代理人安某乙。
委托代理人罗某。
田某、丁某与安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和安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安某乙、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常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