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张树超,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塑料三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平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某诉郑州市商务局与郑州市塑料三厂物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谭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超、被申请人郑州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塑料三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