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明水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明水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收款人为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9日、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明水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彭磊
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