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