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男。
被执行人肖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怀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肖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1)怀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某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