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丽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杨某云,现在外务工,能独立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二儿子杨XX,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和小孩极端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3月份,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官和亲友的劝说下,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答应与被告和好。至今夫妻关系没有半点改善。自2009年4月2日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婚生小孩杨XX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没有争吵,去年原、被告还在一起,没有分居。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6日在三阁司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9月13日原告龙某生男孩杨某云,X年X月X日生男孩杨XX。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09年3月原告龙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龙某撤回起诉。2010年3月16日原告龙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4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好协议,但原、被告并没有和好。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龙某无嫁妆。婚生男孩杨某云现已在广东打工。婚生男孩杨XX现由原告父母带养。婚生小孩均是农村户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杨某自愿抚养婚生男孩杨XX成人,原告龙某自愿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0元,此款限2012年3月19日前付清,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丽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