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4月12日,被告胡某某向我购买双桥车一辆,因当时未支付现金,向我出具欠款条据一支,期间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下余x元至今未能偿还,现诉请给付。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述称:我同意还款,但欠款不是x元,而是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被告胡某某在原告杨某某处赊购双桥汽车一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x元欠款条据一支,期间被告曾偿还x元,尚欠原告x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能偿还余款,诉请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胡某某偿还给原告杨某某欠款x元(于2010年10月28日前履行x元,下余x元于2010年11月15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景相国
审判员王彦弼
代理审判员赵伟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