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9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社旗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程序监督、审查、办理建房相关事宜,先后对下洼镇辖区内没有土地使用证的284户建房户,在收取建房款x元后,即准许建房户开工建房,致使284户农民非法占地、违法建房,从而造成下洼镇范围内57.35亩一般耕地流失,给人民群众造成x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侯××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