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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非法行医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自2009年4月开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村等地擅自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后未央区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8月份、2011年4月份、2011年9月份三次对被告人王xx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但被告人王xx仍屡教不改。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王xx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药品地西泮片20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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